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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白永阳与被执行人毛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永阳,毛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266号申请执行人:白永阳,男。被执行人:毛瑞,男。申请执行人白永阳与被执行人毛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白永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毛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永阳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