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锦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神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锦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神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44号原告:浙江锦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苕溪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917467087。法定代表人:钭家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萌,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神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汤墅村。法定代表人:苏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锦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神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锦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浙江锦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