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4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戴南支行与兴化市亚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泰州亚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戴南支行,兴化市亚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泰州亚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昊龙特钢材料厂,江苏永达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兴化市南欣特钢有限公司,蒋日东,马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481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戴南支行。负责人龚文键,行长。被执行人:兴化市亚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秋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泰州亚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兴化市昊龙特钢材料厂。负责人:陈龙,厂长。被执行人:江苏永达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万贵,董事长。被执行人:兴化市南欣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培道,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蒋日���。被执行人:马秋兰。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戴南支行申请执行兴化市亚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泰州亚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昊龙特钢材料厂、江苏永达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兴化市南欣特钢有限公司、蒋日东、马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苏1281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兴化市亚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戴南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损失62500元。被执行人泰州亚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昊龙特钢材料厂、江苏永达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兴化市南欣特钢有限公司、蒋日东、马秋兰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兴化���亚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19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400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银行查控系统、房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陈德平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戴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宗维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