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广元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勇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广元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国旗,系总经理。被执行人:XX勇,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陵江御苑小区。本院(2016)川0802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XX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勇的银行存款3419.94元(本金3344.94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胡兴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 苏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