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1386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55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55年5月5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梁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89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人民币3791元,实收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普茜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