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56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市天源特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徐国民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天源特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梅堰镇玉堂村。法定代表人庄琪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570号。负责人沈婉,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徐国民,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咸林珍,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吴江市民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梅堰庙头村。法定代表人徐国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苏州金牛亿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双浜村。法定代表人吴卫英,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吴江市天源特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原审被告徐国民、咸林珍、吴江市民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苏州金牛亿万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2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江市天源特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时口头明确约定,在发生纠纷时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不予担保。但被上诉人预先打印的借款合同中没有及时改正,也未将借款合同原件给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对管��权有约定的依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对管辖进行了明确约定,即约定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吴江市天源特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坚审判员 水天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