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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执字第84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州佳毅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福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福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佳毅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福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执字第84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州佳毅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新基达到1号1东102。组织机构代码:05453863-1。法定代表人范丁红,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福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番禺区小平工业区平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5057070-2。法定代表人杨福勇。被执行人杨福勇,汉族,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申请执行人广州佳毅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福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福勇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归还20000元,且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位20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伟强审判员  李森标审判员  陈逸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苏嘉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