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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执4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永伟、临海市捷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伟,临海市捷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480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伟,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临海市捷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田街道大田桥村。法定代表人:方炳泽,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李永伟与被执行人临海市捷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8日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16〕第262-1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永伟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厂房系承租于临海市彪马厂里,其财产全部搬移,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0月21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48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才顺审 判 员 章可刚审 判 员 金崇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蒋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