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督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内蒙古新福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杰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新福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督85号申请人:内蒙古新福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福旺物业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法定代表人:王四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有才,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锁,系该公司会计。被申请人:李杰,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申请人新福旺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于2015年4月10日发出(2017)内0303民督8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发出支付令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李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内0303民督8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新福旺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喜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