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王汉松、湖北钟祥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松,湖北钟祥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鄂08执51号申请执行人王汉松,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钟祥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汉松与湖北钟祥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4)鄂荆门民三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钟祥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汉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钟祥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