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特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和信行公司与刘成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成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特93号申请人: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民生二道街10号。法定代表人:姜英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国燕,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为,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成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琴,黑龙江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琳,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里劳人仲字[2017]第5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申请人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其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其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其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兴华审 判 员 王爱军审 判 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向坤书 记 员 张春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