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旭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鄂尔多斯市旭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388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寨街西。法定代表人乌兰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旭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包乐浩晓德日素嘎查。法定代表人杨耀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旭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因法院未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24执38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乌敦格日乐代理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