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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汪圣军与辽宁晟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圣军,辽宁晟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民初1781号原告:汪圣军,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告:辽宁晟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法定代表人:屈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汪圣军与被告辽宁晟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汪圣军于2017年5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圣军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予汪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汪圣军负担。审 判 长  毛先君代理审判员  孙永平人民陪审员  高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谢璐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