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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5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钟荣诉被告张剑波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钟荣,张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493号申请人李钟荣,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密祉镇。被申请执行人张剑波,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密祉镇。关于原告李钟荣诉被告张剑波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060元。本案经过执行,被执行人张剑波于2017年5月2日交清全部案款50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5民���5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华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