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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范旭、岳卫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旭,岳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范旭,男,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岳卫红,男,196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旭与被执行人岳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旭与被执行人岳卫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执恢61号案件中对吴春霞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苗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