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亚卓与靳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卓,靳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304号原告:王亚卓,男,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靳朝阳,男,汉族,住正定县。原告王亚卓与被告靳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亚卓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卓撤诉。案件受理费208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亚卓负担104元。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韦利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