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任刚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刚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838号罪犯任刚,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专科文化程度,住绍兴市上虞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上虞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作出(2014)绍虞刑初字第6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任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马晓书,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警官陈某、王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任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庭审中,罪犯任刚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任刚提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减刑条件,可以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受到记功奖励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任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任刚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刚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戴皖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