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终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5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宏,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日,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代理人刘斌,系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宏因与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1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宏的上诉请求: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建有310.71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后因城市建设需征收,被上诉人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经过丈量后认为上诉人的房屋之中有120平方米属违法建筑,后在从未和上诉人谈过拆迁事宜的情况下便连同合法部分即190.71平方米全部拆除,根据《物权法》第64条、66条,《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既然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认为是违章建筑部分只有120平方米,剩余的190.71平方米是合法建筑,但该部分合法建筑的房屋亦被两被上诉人拆除,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所有权,上诉人应获得赔偿。综上,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责令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诉求予以受理。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七星房征复字[2016]6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毕节市七星关区区政府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七星府信复告[2016]42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以及《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原房草图》可知,上诉人所诉称的位于七星关区××××组的涉案房屋系因征收拆迁问题而发生的争议。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2)诉讼权利义务平等。(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上诉人所诉争的争议系房屋征收过程中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所产生的纠纷,该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华业审判员 龙飞燕审判员 宗慧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葛宇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