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2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明章与湖北京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鸿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章,湖北京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鸿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042号之一原告:李明章,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湖北省京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新,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京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元。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鸿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才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志,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其良。原告李明章与被告湖北京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鸿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明章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27元,减半收取计19513.50元,由原告李明章负担。审 判 长 方 俊审 判 员 冯 芳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戴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