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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辖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何平、朱玲敏与白艳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平,朱玲敏,白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平,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锡林浩特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玲敏,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锡林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艳明,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吕世伟,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平、朱玲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502民初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何平、朱玲敏上诉称,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及事实诉讼至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基于双方签订合同及履行交付款项的地点均为赤峰市松山区,本案应当由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予以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中,何平、朱玲敏住所地均为锡林浩特市,白艳明选择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额勒登格审判员 斯日古楞审判员 任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 清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