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3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乐华与绵竹市剑南镇友兴中介服务部、卢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市剑南镇友兴中介服务部,卢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周乐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绵竹市剑南镇友兴中介服务部。经营者:樊显燕。被执行人:卢志刚,男,汉族。周乐华与绵竹市剑南镇友兴中介服务部、卢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3民初20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1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了全部付款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3执352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明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