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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铁岭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炳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炳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365号原告:铁岭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厚彬,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炳洋,男,1984年生。原告铁岭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炳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铁岭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铁岭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立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竹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