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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行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庞惠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行终5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庞惠等15人(名单附后)。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暨诉讼代表人):于亦田,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徐宝林,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张惠祥,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回族,住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庞惠等15人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4行初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庞惠等15人诉称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没有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其正确、及时公开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其于2016年11月29日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违法并撤销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复议决定仅仅确认违法,并未撤销该信息公开答复书,属于遗漏复议申请事项,应属不履行法定职责。其对此不服,诉至法院。庞惠等15人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2、依法撤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3、依法对二被起诉人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4、判令被起诉人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时间内向起诉人公开上述信息;5、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请求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4行初12号行政裁定,指令本案由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7年2月8日作出豫国土资复(2016)80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属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此,庞惠等15人其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定要件,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受理条件,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樊利双审判员  姬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韶彬附上诉人庞惠等15人名单: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庞惠,女,汉族,1961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何忠君,女,回族,1952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丽,女,汉族,1976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建华,男,汉族,1957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凤英,女,汉族,1941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剑平,男,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瑞霞,女,汉族,1963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新力,男,回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暨诉讼代表人):于亦田,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徐宝林,男,汉族,1959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萍,女,汉族,1959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伟华,男,汉族,1962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张惠祥,男,回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玉明,男,回族,1953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邢秋荣,女,汉族,1955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