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马鞍山裕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裕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316号原告:马鞍山裕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籍宗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裕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裕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裕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裕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马鞍山裕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春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