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493号原告:樊某某,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夏县瑶锋镇大辛庄村村民,现住该村二组新东一巷184号。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夏县瑶锋镇大辛庄村村民,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葡萄园街葡东巷西三排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5月2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樊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樊红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