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古蔺县人民医院与被告古蔺县观沙煤矿、汪远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蔺县人民医院,汪远祥,古蔺县观沙煤矿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207号原告:古蔺县人民医院,住所古蔺县古蔺镇东新街马厂头*号。法定代表人:周小华,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远祥,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古蔺县观沙煤矿。负责人:赵文清,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蔺县人民医院与被告古蔺县观沙煤矿、汪远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古蔺县人民医院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汪远祥已经死亡,对被告古蔺县观沙煤矿另行起诉为由,现申请撤回对被告古蔺县观沙煤矿、汪远祥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人民医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蔺县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古蔺县观沙煤矿、汪远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3元,由原告古蔺县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杨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露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