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梁柱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梁柱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粤0983民督1号申请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负责人:卢才仁,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勇,男,汉族,东镇信用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良尧,男,汉族,东镇信用社职员。被申请人:梁柱万,男,汉族,住址:信宜市,。申请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称,被申请人梁柱万在1996年7月6日向申请人借款2000元用于生意周转,被申请人分别在借据、贷款合同书上签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同规定借款人要按月结息,到期归还,但被申请人却不按规定执行,到2017年3月21日止,尚欠本金2000元及利息5155.77元。后经申请人多次派人催收,被申请人却一拖再拖,始终不还款。要求被申请人梁柱万给付申请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5155.77元(该利息已计至2017年3月21日止,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贷款利率另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梁柱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5155.77元(该利息已计至2017年3月21日止,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贷款利率另计)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梁柱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世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