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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成香与王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香,王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成香,居民。被执行人:王运山,居民。本院在执行李成香与王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以(2017)湘0623执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运山位于华容县章华镇水产场二组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67894的房屋,但现暂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俩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睿审判员  张新鹏审判员  刘中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永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