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苏海敏与马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海敏,马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民初423号原告:苏海敏。被告:马立强。苏海敏诉马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海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立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海敏诉称。2015年11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18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约定利息一分五,并打借据一张,现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索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共计11800元,并按月息一分五承担利息。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18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约定利息一分五。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并承担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苏海敏人民币1180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息一分五分利率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48元由被告马立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薛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