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6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6305号原告:孙某,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董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