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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6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6305号原告:孙某,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董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