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李某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李某衡,王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一路6号。被执行人:李某衡,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被执行人:王某兰,女,1975年2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某衡、王某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桂1030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59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8678.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59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岑念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莫海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