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督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渊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渊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督87号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正安县凤仪镇北苑社区鸿宇商住楼**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开良,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进维,女,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湛渊,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正安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4月26日发出(2017)黔0324民督87号支付令,限令湛渊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物业服务费1496.30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湛渊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黔0324民督8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纪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车登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