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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督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渊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渊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督87号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正安县凤仪镇北苑社区鸿宇商住楼**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开良,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进维,女,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湛渊,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正安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4月26日发出(2017)黔0324民督87号支付令,限令湛渊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物业服务费1496.30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湛渊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黔0324民督8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纪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车登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