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执恢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朱迎九与张锦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迎九,张锦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恢292号申请执行人:朱迎九,男,1969年2月23日,汉族,住南通,系上海利鑫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张锦维,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上海利鑫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与张锦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通民初字第0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现上海利鑫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已注销,该公司负责人朱迎九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迎九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下:终结本院(2012)通民初字第0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