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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强与邹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邹益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1621号原告:李强,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邹益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亮,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强与被告邹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强、被告邹益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口头约定月利率2%,利息自2016年7月2日至清偿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找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答应2016年8月2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邹益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没有约定月息2分,该款已偿还,但借条没有收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1,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所举证据1,原告否认,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7月2日邹益成因急需用钱,向李强借款20000元,并给李强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6年8月2日偿还。到期后,邹益成未有偿还,李强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0元,有被告本人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依法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按口头约定月利率2%支付利息,但被告否认存在约定,故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应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但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被告辩称该款已偿还,仅借条没有收回,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益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强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李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邹益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正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李强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借条一份,证明2016年7月2日被告借原告20000元,2016年8月2日付款。二、被告邹益成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补充协议一份,证明被告与施工方结算工程,用部分工程款为原告折抵购房款。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