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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港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由培河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港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由培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港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创造街31号。法定代表人高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由培河,男,1956年1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大连港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由培河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06)西民合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由培河名下的银行存款270359.3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姚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