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小兵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小兵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297号原告:四川省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县嘉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恋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富,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兵,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四川省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小兵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四川省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