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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秀全与平邑县卞桥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全,平邑县卞桥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6民初541号原告:张秀全,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邑县。被告:平邑县卞桥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邑县卞桥镇岳家村。法定代表人:岳立君,村书记。原告张秀全与被告平邑县卞桥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邑县卞桥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秀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7257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1月8日至2014年4月19日欠原告饭菜钱款,经结算欠原告17257元,以上欠款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被告平邑县卞桥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原告张秀全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提交2005年元月28日收款收据原件各一张,证实被告欠原告饭菜款428元,当时主任是岳茂功。2、提交2011年3月8日欠条原件一张,证实被告欠原告饭菜款9064元并加盖公章。3、提交2012年7月26日欠条原件一张,证实被告欠原告饭菜款6851元并加盖了公章。4、提交2014年4月19日欠条原件一张,证实被告欠原告饭菜款914元并加盖了公章。被告平邑县卞桥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提交证据、质证,视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于证据1系岳茂功本人签名的欠条,没有加盖岳家村委的公章,不能认定系村委所欠,对此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3、4均是平邑县卞桥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欠条并加盖了公章,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平邑县卞桥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05年元月28日向信誉大酒店书写欠条一张,载明:“收款收据,NO0089068,2005年元月28日,水利局人员,欠信誉大酒店,金额428,合计大写肆佰贰拾捌元,岳茂功。”2011年3月8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信誉大酒店张秀全饭菜款9064元,大写玖仟零陆拾肆元正,岳家村村委,2011.3.8,加盖平邑县资邱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公章。”2012年7月26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信誉饭店款¥6851.00元,大写陆仟捌佰伍拾壹元正,经办孙香臣、杨祥军,2013.5.21日归还1000元,下欠:6851-1000元=5851元,大写:伍仟捌佰伍拾壹元整,经办:杨祥军、岳茂同、孙香臣,岳村村委,2012.7.26号,加盖平邑县卞桥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公章。”2014年4月19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信誉饭店款¥914.00元,大写玖佰壹拾肆元正,经办:孙香臣、岳茂同、杨祥军,岳家村村委会,2014.4.19号,加盖平邑县卞桥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在2012年7月26日的欠条中归还了1000元,其余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平邑县资邱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现更名为平邑县卞桥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认为,被告平邑县卞桥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饭菜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并加盖公章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饭菜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在欠条中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012年7月26日欠条中被告已经归还了1000元,应从欠款中予以扣除。2005年元月28日收款收据中只有岳茂功本人签名,并没有岳家村村委公章,原告主张欠款,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邑县卞桥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秀全饭菜款15829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被告平邑县卞桥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廉 峰人民陪审员  吴开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东长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