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肖雨欣、韩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雨欣,韩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肖雨欣,女,汉族,1992年6月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韩伟伟,女,汉族,1987年12月20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肖雨欣与韩伟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191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伟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伟伟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伟伟的银行存款28788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崔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