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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项宝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项宝发,婺源县赋春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赋春镇胡家村委会汪家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91361130MA35FTCUXW。法定代表人:项宝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项宝发,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董事长,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现住江西省婺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婺源县赋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赋春镇赋春村。法定代表人:罗进军,该镇镇长。上诉人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和上诉人项宝发因与被上诉人婺源县赋春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2016)赣1130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及项宝发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项宝发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项宝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少琴审判员  赖 晓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戴诗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