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海滨与被执行人贺勤学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滨,贺勤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563号申请执行人赵海滨,男,1979年10月04日出生。被执行人贺勤学,男,1972年08月14日出生。赵海滨与贺勤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贺勤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贺勤学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