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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陕西北方优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北方优钢有限公司,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75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北方优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朝阳七路北3号。法定代表人郑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世纪星大厦23层EF座。法定代理人习悦兆,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陕西北方优钢有限公司依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2017年4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669951元(捌佰陆拾陆万玖仟玖佰伍拾壹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