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督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晓辉、秦槔鑫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晓辉,秦槔鑫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1302民督63号申请人:赵晓辉,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秦槔鑫,男,汉族,1990年12月6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赵晓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赵晓辉称,2014年3月2日被申请人秦槔鑫向申请人赵晓辉借款1700000元。并有借条一份为凭。现申请人赵晓辉要求被申请人秦槔鑫给付借款17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秦槔鑫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赵晓辉借款1700000元。并承担本案支付令费用67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