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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正文与余一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正文,余一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808号原告:肖正文,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一本,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正文诉被告余一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正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余一本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熊伟提供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余一本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熊伟名下位于本市瑶海区胜利路66号金色梧桐公寓4幢、5幢、6幢5-1904(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燕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