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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艳霞与隆回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霞,隆回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687号原告:何艳霞,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湘潭市人。被告:隆回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城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雷伟,总经理。原告何艳霞与被告隆回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何艳霞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艳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艳霞撤诉。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何艳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