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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支行与刘方炜、田乃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支行,刘方炜,田乃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6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308号。负责人:袁有斌,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栋,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妍,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方炜,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田乃元,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支行与被告刘方炜、被告田乃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支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支行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75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4752.5元,由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琪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