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9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镇方信、刘承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方信,刘承智,湖北天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911-1号申请执行人:镇方信,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刘承智,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湖北天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纺织公司)。住所:咸宁市咸安区凤凰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胡晓燕,天源纺织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1202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承智、天源纺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镇方信连带赔偿56199.6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43元;被执行人刘承智向本院交纳诉讼费762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承智、天源纺织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56942.65元。二、将被执行人刘承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76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