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5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浦支行与叶超然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浦支行,叶超然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5256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浦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上吕浦锦园1-4幢102-104室。主要负责人:金丹微,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泽阳,男,支行职员。被告:叶超然,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浦支行诉被告叶超然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浦支行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浦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应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