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24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河南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澳利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澳利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4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南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一五九医院商业一条街。法定代表人祝乾坤,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澳利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东部采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学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南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澳利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依法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土地以及土地附着物。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徽澳利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宿州土地(宿州国用(2014)第M2014017)一宗及地上附属物(包括房地权证宿字××号仓库和二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安徽澳利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宿州土地(宿州国用(2014)第M2014017)一宗及地上附属物(包括房地权证宿字××号仓库和二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