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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与穆希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穆希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570号原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徐集工业园区(堂子西600米)。法定代表人:秦秀云,执行董事。被告:穆希建,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穆希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穆希建银行存款100000元及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号PZDM201737080000000143)一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穆希建银行存款100000元及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鸿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