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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执14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莉与汪俊杰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汪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4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莉,女,生于1991年6月2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汪俊杰,男,生于1978年12月1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汪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宁0502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1910元,执行费1429元,共计1033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6940元,未受偿44970元,执行费1429元未缴纳。经查询各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在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宁EE04**号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本案冻结);经查询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名下无企业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汪俊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本案下剩的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汪俊杰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